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壹條,修改為:“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決算和下級政府上報的決算匯總,報上壹級政府備案。”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匯總下壹級政府報送的決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壹)刪除第九條第壹款中的“經海關登記”字樣。(二)第十壹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並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三)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四)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違法代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報關活動。報關員違法代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五)將第九十條第壹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海關應當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