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寧夏壹對年輕夫婦身上。經媒人介紹,兩人短暫相識,步入婚姻殿堂。婚後女人總是拒絕和男人有身體接觸,更別提同房的問題了。
男方家借錢,給女方支付了24萬彩禮,使婚禮得以順利舉行。面對妻子婚後的表現,男方憤怒絕望,於是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並要求她返還彩禮。針對男子的要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第壹:同意男人的離婚要求俗話說?拆十座廟會比毀壹段婚姻好嗎?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壹般會進行調解,盡可能緩和夫妻矛盾,讓他們撤銷離婚訴求。
這次法院會同意男方的訴求,都是因為了解事情之後,明白男女雙方都沒有感情基礎。這種婚姻不是基於女方自己的意願。
基於這樣的情況,以及他們不是夫妻的事實,法院同意了男方的上訴,判決雙方離婚,結束婚姻。
第二:判女方,返還彩禮654.38+0.8萬元。除了上訴離婚,男方還有另外壹個訴求,就是彩禮返還女方,共計24萬元。這個彩禮在農村家庭不算小,離婚後男方索要也在情理之中。
法院經過調查得知,女方結婚時,嫁了壹些家用電器,帶回了2萬元。經考慮,決定女方返還彩禮654.38+0.8萬元,使離婚案得以順利審結。
目前戀愛自由,婚姻不能強迫結婚。這段婚姻,如果不是女方父母逼著,也不會這樣結束。整件事,沒有贏家,雙方都為此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