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國家鼓勵機動車制造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拆解設備設施和拆解作業規範;
(三)有與報廢機動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合格,並書面說明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