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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的法律規範

1.法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頒布的期貨市場基本法。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中,該法的第三稿已經形成。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體系的核心。我們應加快立法進程,盡快頒布實施,盡快構建完善的期貨法律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範圍內,就國家最高行政活動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臺,行政法規在規範我國期貨市場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了規範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67號令頒布,1999年9月1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3.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和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門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範體系的組成部分之壹。國務院各部委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規則,包括兩部分:壹是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期貨監管機構)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相關規則;二是其他部委制定發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規則,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發布的壹系列管理辦法和通知。部門規章的效力不如法律和行政法規。

4.當地法規。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如我國第壹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當地政府法規。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壹般稱為“地方政府規章”,如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發布的《上海期貨市場管理條例》。從效力來看,地方政府規章是整個期貨市場監管體系中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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