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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特點

1,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指導思想的(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壹,民刑不分”的統壹法典結構。法典包含民法、刑法、訴訟法和經濟法的內容。

3.宗法制度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的道德化與犯罪的本原論。

中國的法律早期主要源於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把這些戰爭稱為“刑”或“刑”。為了贏得戰爭,必須有統壹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就成了每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軍紀也就成了中國法律的最早形式。& lt& lt發誓> & gt他說:“用妳的生命回報妳的祖先,不是妳的生命,而是妳的生命!”這種在戰鬥前公開發布的誓詞或軍令,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形式。夏,政治大亂,於卻受罰;生意有亂,但湯刑;周大亂,造九句。(左公六年)不僅如此,壹些原始的懲罰方法也由此而來。比如死刑中的殺人之刑,就是在黃帝和蚩尤的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施加了殺他的懲罰,意思是殺了他。體罰是苗族人攻擊異族時創造的。《尚書·魯刑》中記載“黃帝哀嘆屠戮不公,互相辱罵,遇苗人,天下無有。”其中,“摩”、“搓”、“煉”、“伏”是體罰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從壹開始就和外國人、暴力制裁掛鉤,對後世影響很大。時至今日,大部分人還是把“法”和“刑”聯系在壹起,認為法就是懲罰那些人品不好,不文明,也就是和自己不在壹個範圍的人。所以很自然的得出結論,重罰這些人是理所當然的。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以“人性本惡”為指導思想的。戰國時期的法家認為,人的本性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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