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享受三倍賠償?
(1)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不以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還是不夠有力。部分消費者權益反映存在欺詐行為,因此在接觸投資時,應合理處理。通常是按照原家庭的三倍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采取的停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措施。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的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