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棋牌室,符合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不構成犯罪;
2.經營棋牌室不符合營業執照規定範圍的,可能涉嫌開設賭場。
構成賭博罪的行為有三種:
1,賭博,即提供賭場、賭博工具進行賭博活動,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本人從中漁利。聚眾賭博時,有的行為人自己參加賭博,有的行為人不參加,但都屬於聚眾賭博;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博工具、籌碼、資金等有組織的賭博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規業務,以賭博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無度。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之壹,就構成賭博罪。犯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綜上,經營棋牌室,符合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不構成犯罪;經營棋牌室不符合營業執照規定範圍的,可能涉嫌開設賭場。通常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具體量刑要看當場抓獲的參賭人數、繳獲的賭資數額、賭桌數等。開設賭場罪是指是否存在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職業的客觀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