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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的法律規範

在中國加入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有締約國的公民都有自由謀生的權利。2003年3月17日,廣東發生孫誌剛事件(送收容所後死亡),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取代《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對收容遣送作出規定。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自願、無償、依法”三原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有“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擾亂方法乞討”的,以及“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的,才能處以治安拘留和罰款。記者從警方了解到,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大部分職業乞討者,只能留到22點或者送到救助站,但是到了救助站後往往不接受救助,第二天就可以出現在地鐵車廂裏乞討。此外,法律規定,對有未成年人需要照顧的嫌疑人不得拘留,對70歲以上的老人免予治安處罰。乞討者把孩子和老人當成“護身符”,也讓真正的弱勢群體得不到應有的幫助。

因此,單靠政府部門采取的行政措施往往是治標不治本的,還需要社會各界的配合。有關人士呼籲公眾對流浪乞討人員予以同情,但同時也要仔細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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