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查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壹次,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壹次。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應積極配合防雷減災機構的工作人員做好本部門的防雷減災安全工作。已安裝的防雷裝置應主動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年檢和檢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各單位應及時整改。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防雷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報送當地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經防雷檢測機構驗收;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根據施工進度,通知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質量跟蹤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五、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絕安裝、現有防雷裝置拒絕檢測或檢測不合格而拒絕整改、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防雷檢測機構批準擅自投入使用、重大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等違法行為,防雷檢測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整改或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