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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停產停業損失是指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搬遷過程中因停產停業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乘以10%乘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選擇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前三年期限的3倍。前三年的效益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企業實際納稅情況和行業特點進行評估。停產停業期限根據企業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的損失補償,應當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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