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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流程

壹般來說,申請檢驗是在裝船前十天。出境貨物最遲應在報關或裝運前7天進行檢驗。申請人不在檢驗檢疫機構所在地的,應當在裝運前十至十五天報檢,鮮活貨物應當在裝運前三至七天報檢。對於檢驗檢疫周期較長的個別貨物,應預留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當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或者申報。需要檢疫的出境動物,應當在出境前60天預報,並在檢疫前7天報檢。申請報檢,通過互聯網填寫並提交電子報檢單,並添加電子簽名,並附以下與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文件和資料(如有特殊要求,應在報檢單上註明)。出口壹般檢驗:出境貨物檢驗單、外貿合同、信用證、商業發票、裝箱單、工廠檢驗單/動植物檢疫報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壹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報關地商檢機構報驗。

第十二條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檢機構對進口商品的檢驗。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壹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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