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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後續工作的通知
7月22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4]27號)宣布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44號)精神,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做好政策銜接和後續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後,國家將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統籌研究完善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評價辦法。
二、原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不再實行註冊管理。原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要求,及時調整並做好企業法律顧問團隊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原證書繼續作為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證書使用,原資格可繼續作為經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依據。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司法部將對2013部分科目考試合格人員和2014報名參加考試人員制定過渡性政策措施。過渡性政策措施出臺前,原定考試日期順延,具體考試日期另行通知。2013考試部分科目合格的,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人社部門(局)、國資委、司法廳(局)和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取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的後續工作,做好政策銜接,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2014 10 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