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法人,即公司,是指股東出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投資者在公司法中也被稱為股東。兩者的關系是出資人以貨幣出資或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喪失了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公司,即出資人以出資財產換取公司股權,取得股東資格,在股東名冊登記,進行商事登記。因此,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獨立的名稱和獨立的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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