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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壞賬核銷的程序和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企業壞賬損失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確認: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的,取得破產宣告、工商註銷登記證明或者吊銷執照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無繼承人的應收賬款,在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3)涉及訴訟的應收款項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敗訴,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而裁定終止執行,視為壞賬損失;

(4)逾期三年的應收賬款,有企業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並能確認三年內無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類款項和賠償相關責任人員後的余額,作為壞賬損失;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預測各種應收賬款可能發生的壞賬,對不能確定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在備抵法下,壞賬準備的計算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賒銷金額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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