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下人員不得錄用。根據相關規定,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視為童工。凡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均可成為勞動者。公司可以雇傭16歲以上但18歲以下的員工。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是違法的。詳情如下:
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關機構投訴;
2.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3.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4、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5、解除勞動合同後,還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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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