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企業名稱的其他規定。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和按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行業或者業務特征。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行業名稱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禁止經營的行業不得在其名稱中標明。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其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組織形式,不得使用與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壹致的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