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會計工作規範
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第四條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當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指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