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債務的,依法宣告破產。上述企業負責人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行政或者民事、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對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導致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1.隱匿、處置、無償轉移財產的;
2.以不正常的低價銷售產品;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原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5.放棄妳的債權。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時,發現企業巨額財產下落不明,應當將有關涉嫌犯罪的情況和材料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破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沒有上述情形,未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但人民法院仍可以建議限制其下列行為:
第壹,它再次創業的期限;
2.限制其在規定期限內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