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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企業破產重組的債務

企業破產重整後的債務處理方式;

1,債務轉移,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債權人來說就是債權的轉移;

2、債務抵銷,如果雙方債務不對等,債務人仍要清償未抵銷的剩余債務;

3、債務減免,債務減免這種債務重組方式通常在企業資不抵債時使用。

破產重整程序的主要內容:

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2.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告;

3.法院任命管理人;

4.法院通知債權人;

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查,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

6.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8.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應當參加會議,分組討論和表決。

綜上所述,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即企業法人出現壹般破產原因時,可以進行重整。企業法人可能明顯喪失償債能力。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清算,也不能破產,但為了挽救企業,可以破產重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81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債務人的商業計劃;

(二)債權的分類;

(三)債權調整計劃;

(四)債權償還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

(六)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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