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應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壹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是指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雖然不是公務員,但享有公務員的待遇和權利,履行公務員的義務。二是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聘用合同制度的事業單位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未實行聘用合同制的事業單位,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有嚴格的規定,除了專項培訓、進修產生的費用外,不得約定任何形式的違約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