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至於營業稅,不納入征稅範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