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為基礎征收的壹種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其實施條例於2007年10月28日由國務院通過。
二、分析細節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運輸、商品流通、勞務以及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性事業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事業等行業的企業以及部分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各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入,以及企業解散或者破產後的清算收入。
三。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有兩種優惠稅率。應納稅所得額30000至65438+萬元的稅率為27%,30000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所得稅率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可抵扣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