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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效能監察的法律基礎

企業效能監察不同於政府部門的效能監察。企業作為壹般民事主體,不能發布監管“條例”,也不是依據監管條例調整事務的執法機關,監管條例不作為企業行為的依據適用。

企業效能監察是基於企業民事權利的綜合管理行為。即企業組織和人員認可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相關合同所賦予的管理行為,企業效能監察的依據是企業的規定,而不是法律法規。

除了企業的民事權利之外,企業效能監察的開展還應遵守相關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財經法規等法律規範,對國有企業的監察還應符合SASAC文件和領導的要求。

國家監察機關應當依據監察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經營者進行監察。這種監督的概念僅限於國家監察機關的監察執法,不包括企業效能監察。壹般來說,監察機關對企業經營管理者不進行監察是不會有任何責任的。因此,企業效能監察應根據企業自身的權利積極開展,等待專門的法律法規或執法部門來支持會耽誤工作。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果領導堅持讓妳找依據,那麽妳可以告訴他,我國最高級別的企業效能監察是139號《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各地國資委都是根據這個辦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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