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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規定了壹系列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消防安全,預防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視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

1.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2.掩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3 .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4.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5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6.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處罰措施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將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有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4.單位有上述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

此外,因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發生火災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些規定旨在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維護社會安寧和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64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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