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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規是否規定消防栓必須密封?

沒有規定,只是為了管理封口。但是,您需要經常檢查消防設施,以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功能。

法律分析

消防設施是經常使用的,所以對它的使用和維護就顯得尤為重要。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只允許在發生火災或消防演習時使用,平時嚴禁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禁用於消防以外的用途(如用消防栓清掃地面,用應急燈照明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後應及時恢復原狀,用過的滅火器應重新裝滿。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檢查和維護:項目班長負責檢查和維護各項目部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和器材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項目班長在每月5日前進行;運營部每季度不定期檢查1次。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內容: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指示器在綠色範圍內);滅火劑是否在有效期內;瓶體是否損壞,附件是否齊全完好;瓶體和盒體是否有灰塵和銹蝕。消火栓: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是否齊全完好;消防箱是否損壞或丟失;消火栓啟閉是否靈活,水壓是否正常;是否有腐蝕。消防標誌和警告標誌:是否被遮擋或覆蓋;是否有損壞或脫落;是否清晰完整。應急燈、安全出口指示燈盒:外觀是否齊全,充電過程是否正常;停電時是否能啟動應急照明;照明亮度是否足夠;指示徽標是否清晰。消防通道和安全門: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或堵塞;安全門是否完好,開關是否靈活;工作時安全門是否上鎖。防煙面具和消防斧:逃生設備是否放在規定的地方;是否完好無損;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處理或者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消防設施設備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應在設施設備檢查記錄上簽字確認,填寫消防設施設備月檢查報告,每月上報運行部辦公室。滅火器應每兩年進行壹次壓力測試和化學藥品更換,並使用備用滅火器進行更換。沒有備用滅火器的,應當分批更換,生產現場滅火器數量不得少於標準數量的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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