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文章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