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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是什麽時候頒布實施的?

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自1998年9月29日起施行。

修訂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於2009年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8年10月2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於2009年5月28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消防法的相關規定

1.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個人生命、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火災撲救的義務。

4.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特點,對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教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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