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東為例,根據《山東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築的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築保溫應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性和阻燃性材料;
(2)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作業面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涵洞等部位應能承載大型消防車輛和設備;
(三)建築高度超過100米、標準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直升機救援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築的每層應當設置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並設置能夠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誌;
(五)高層公共建築三層以上的樓層,應當在各樓層的窗戶、陽臺等方便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梯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設備;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並在廚房指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住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消防軟管卷盤應安裝在室內消火栓箱內。
擴展數據:
《山東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鼓勵高層住宅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救生緩降器、逃生滑梯或者逃生梯等必要的逃生輔助設備。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工程建設,並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技術標準。
沂南縣政府——山東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