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證最新標準如下:
(1)視力殘疾: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治療無法恢復視力者;
(2)聽力殘疾:必須治愈壹年以上者;
(3)言語殘疾:指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妨礙正常言語交流,且病因必須明確,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
(4)精神殘疾:必須是壹年以上未康復的精神病患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水平,表現為適應性行為障礙者。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辦理殘疾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有資格申領殘疾證的申請人是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申請殘疾證時,申請人需要準備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和符合要求的照片;
2、縣殘聯將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縣級殘聯會直接對殘疾人進行傷殘評定,或者讓殘疾人去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4、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初審評殘,符合的發給殘疾證,不符合的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