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雙方首先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陳述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爭議得到解決;
2.調解。包括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壹般對調解解決消費糾紛的範圍和程序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委員會裁決,爭議雙方均有義務執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法律制度;
5.訴訟。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最後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解決爭議的途徑,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