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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女軍官孕期管理條例

生育的婦女享受98天產假,晚育的增加90天;男性正式配偶生育,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給予15天護理假。晚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女軍官、女職工或女幹部,除國家規定的三個月產假外,給予15天的晚育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考勤獎勵。對明確表示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幹部、士官和隊伍中的職工(兩地分居),在女方生育當年,男方可以延長探親假半個月,只能與探親假壹並休。

壹、軍人結婚登記必須持有下列證件

(1)賬簿;

(二)居民身份證;

(3)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居委會出具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街道)的證明;

(4)婚前檢查證明(參考);

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

(壹)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組織孕產婦保健技術指導組,對轄區內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孕產婦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指導。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孕產婦保健的有關規章制度。

(三)負責本地區孕產婦死亡、圍產兒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監測、報告和分析,控制監測數據質量;開展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評估;有條件的可以對孕婦進行危重病評估。

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壹)按照法律、法規、診療指南和孕產婦保健相關技術規範,為轄區內孕產婦提供系統的保健服務。包括: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提供孕前保健、產前檢查、助產服務、產後訪視、產後42天健康檢查及相關健康教育,對高危孕婦進行項目管理。

(二)按照規定向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報告母嬰保健服務、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出生缺陷等情況。,按照要求填寫相關報表。

(三)嚴格執行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評估制度,按照規定提供孕產婦死亡和圍產兒死亡相關信息。

(四)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女性軍人、女性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性公務員、女性非現役公職人員符合晚育條件的。生育第壹個子女的,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產假期間增加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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