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至1年7月,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3%;2065438年7月至2007年7月,農產品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1%。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和動物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備註中所列的自產農產品;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的農產品,以及該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仍屬於稅法註釋所列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3.批發和零售種子、苗木、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農產品銷售稅收政策是指對農產品銷售征收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農產品壹般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具體稅率的確定與農產品種類、銷售方式、地域等因素有關。壹般來說,農產品銷售稅率低是為了鼓勵農產品的生產和流通。在具體操作中,農產品銷售稅率的確定需要遵循相關稅法,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申報繳納。此外,還要關註農產品銷售稅收政策可能發生的調整和變化,及時了解和遵守最新的稅收法規。總之,了解農產品銷售稅收政策對農產品經營者和相關從業人員具有重要意義,有助於合規經營和規避稅收風險。
綜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