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規定
1.在高層建築中,消防水泵、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應急照明等。,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第9.1.1條的規定,壹類高層建築按壹類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築按二類負荷要求供電。
2.根據《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JGJ/T16-92)第3.1條,高層建築許多部位的負荷為壹級負荷,如壹、二級賓館的宴會廳、娛樂廳、高級客房和廚房,重要辦公樓的電梯電源,主要辦公室和會議室的照明,大型百貨商場營業廳的照明等。
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7.6.7.1主機房建築面積不小於140m2的電子機房主機房及基礎車間內的記錄磁、紙介質庫;
7.6.7.2省或人口654.38+0萬以上城市的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室、分米室、儀表室、變配電間、不間斷電源(UPS)室;7.6.7.3國際電信局長途通信機房、控制室、信令轉接點機房、區域中心、省中心、萬條以上路由的區域中心;
7.6.7.4 2萬線以上市話匯接局和6萬線以上市話終端局的程控交換機室、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7.6.7.5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及網絡、局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指揮中心的通信室、控制室;
7.6.7.6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註:7.6.7.1中規定的房間,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記錄磁介質和紙質介質時,可采用預作用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這些主機和介質位於不同的建築物或同壹建築物的不同防火分區。
7.6.8高層建築中的下列房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但不得采用1211、1301的哈龍滅火系統:7.6.8.1國家、省或圖書館藏書超過1萬冊。7.6.8.2中央和省級檔案館館藏珍品和非紙質檔案;7.6.8.3大中型博物館中的珍品;7.6.8.4壹級紙帛文物陳列室;7.6.8.5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面積不小於120㎡的音像制品倉庫。
7.6.9高層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8防煙、排氣和通風、空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