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送醫院治療;先去相關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然後應該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鑒定。
2.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異地發生工傷的,要註意鑒定時限和需同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3.根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支付賠償金。鑒定後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獲得相應的賠償。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緊急情況下,可以去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後,可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及其因工死亡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
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住院夥食補助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備註:單位沒有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執行。
交通、食宿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輔助設備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工傷發生在異地的,當事人應當先到特定醫療機構就醫,然後進行工傷傷殘鑒定。工傷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住宿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造成他人殘疾的,需要支付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損失的勞動收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