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站應設置在封閉的居民區;
2、居民區或5000人以上的村莊,應設立收集站;
3.居民區不足5000人時,可與相鄰地區聯合設置收集站;
4、鎮(鄉)建成區垃圾日產量超過4t/d的,應設立收集站;
5、采用人力采集,服務半徑應在0.4 km以內,最大不超過1km;
6、使用小型機動車收集的,服務半徑不得超過2公裏。
在居民區建設垃圾中轉站的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首先需要向所在街道或社區辦事處申請設立垃圾中轉站。壹般需要提供小區位置、小區人口、預計垃圾處理量、居民對中轉站的態度等信息;
2.現場調查:街道或社區工作人員會到社區進行現場調查,評估設置垃圾中轉站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探索包括看小區的環境條件和轄區的規劃;
3.聽證會和咨詢會:根據實際情況,召開聽證會和咨詢會,征求居民對建立垃圾中轉站的意見;
4.批準設立:經批準並征得居民同意後,街道或社區辦事處將給予正式批準設立垃圾中轉站的文件,並告知居民垃圾中轉站的設立時間、地點和管理細節;
5.設計建設:根據批準的規劃要求,設計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6.動態管理:垃圾中轉站設立後,要加強中轉站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垃圾清理。
綜上,居住區垃圾中轉站建設法律規定,采用人工收集,服務半徑在0.4 km以內,最大不超過1km。居住人口超過5000人的居民區或者村莊,應當設立收集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