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房屋的註意事項
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開發商“買頂樓送空中花園”是違法的。開發商與頂層業主之間關於頂層空間屬於其專有使用的約定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開發商既不能擁有樓頂空間,也不能通過協議由頂層業主獨占使用,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建築物所有權
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業主各自享有建築物的部分所有權,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同壹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對於商品房,也是產權人交房款時購買的共用面積。其中,關於物業管理用房、會所、車庫、綠地的所有權,規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除開發商能證明開發商享有所有權的以外,屬於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