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提供者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90日前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確定。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限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