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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學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關於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如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法律客觀性:

教師的違法行為可以向學校領導或上級部門舉報,可以責令教師改正錯誤做法或給予行政處分。當然,教師有權要求學校主管部門對這種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管機關不處理的,可以代表被告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責令其處理。體罰是教師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懲罰,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胡子、撕扯嘴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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