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訓誡客戶,讓客戶保持理性,依據客觀事實進行投訴,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2.如果客戶繼續惡意投訴,內部形成處理機制,相關責任人會尋求媒體和相關權威部門的支持,用事實說話,掌握話語權,保持信息公開透明,贏得公眾的支持;
3.如果情節惡劣,造成損失,如采取極端手段聚眾在公司經營場所鬧事,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的,公司也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停止這種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通過公安部門施壓,要求投訴人通過相關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