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在此期限內作出判決的,不超過該期限。至此,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2.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比如壹審期間,那麽審判時間就比較長,從立案到結束可能要半年。所以壹般5個月左右判斷會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