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的有效期壹般分為三類:
1.公證書中沒有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壹般不由公證處規定。壹般的民事公證,如出生公證、婚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屬於這壹類。申請人應註意向使用公證書的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2.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與其壹致。如果委托書規定的委托期限是三個月,那麽委托書的公證書也是三個月有效;
3.公證書證明的法律行為或者文書的有效期未作規定,但法律行為或者文書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經過公證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後來同意解除合同,那麽該合同的公證書將無效;再如經過公證的房地產贈與合同,由於贈與人與贈與人未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失效,贈與證書無法使用。
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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