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規定
《校外補課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定義、基本原則、條件和程序。根據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認定的為非國家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提供學科和非學科培訓服務的機構。
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原則是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遵循教育規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2.機構的建立和管理
設立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機構名稱應當體現其非營利性質,不得使用“公共”、“政府”、“官方”等字樣。機構成立後,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備案材料。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辦學行為。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不得違反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
特定內容規定
1,培訓內容和課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標準進行超前教學,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超過學校規定學習時間的學科培訓。非學科培訓不得含有超標的教學內容。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開展培訓,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教材、教案和課件。
2.教師和培訓質量
校外培訓機構要配備相應的教師,培訓人員要有相應的資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質量保證體系,定期評估培訓效果。
3.收費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誘導家長超出實際需要進行消費。
4、宣傳和監督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宣傳引導,不得發布虛假廣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規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