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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有哪些違法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如下:

1,擅自舉辦校外培訓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開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

2.變相違規進行校外培訓。

違反規定變相開展校外培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具體包括①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支付校外培訓費用。;②利用居民樓、賓館、咖啡館等場所,免費開展“壹對壹”、“壹對多”等校外培訓;(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遊學、研究、夏令營、托管等名義。,科目培訓免費進行。

3、知曉非法校外培訓活動,並為其提供場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非法校外培訓活動的存在,為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如網絡平臺運營者通過即時通訊、在線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為其用戶開展在線校外培訓提供服務。,適用前款規定。

4、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

第十九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超出審批範圍擅自改變培訓類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

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學科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校外培訓;線下培訓機構超出審批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5.提前進行紀律訓練等違規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與中小學校聯合招生等違反招生規定的;提前開展學科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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