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具體說了。壹般來說,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客觀性: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而且應該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司法機關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在公訴人出庭的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目的是增強被告人的辯護能力,使其能夠平等地與控方對抗。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於這些被告人身體有殘疾或受年齡限制,很難充分行使辯護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這主要是因為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所以我們應該對死刑采取極其謹慎的態度。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於確保無辜者被殺得好,保護公民合法的生命權,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2.聽證時未滿18周歲;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司法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辯護人為其指定辯護人:1。被告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4 * * *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至遲於開庭前10日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三種辯護方式。其中,委托辯護比其他兩種方式更為有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