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我國自然人合法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情況只有壹種。即只有當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形式收購國內企業時。詳細分析壹下這個問題的法律沿革,我國現行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中國投資,同中國境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人進行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現行有效)第壹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鼓勵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上述法律明確將中國自然人排除在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地位之外,已經與中國當前的經濟環境嚴重脫節。但是,在立法中修改這壹條款仍然相當困難,因為這涉及到憲法的修改。而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為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提供了合法渠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和稅收管理的通知》(2002年生效)第五條規定:“原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準變更後可以繼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暫不允許我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失效)第十條規定:“股權收購的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壹年以上的,經批準變更後可以繼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從《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生效)來看,刪除了原《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年)第十條中的規定,說明新的並購規定不再限制目標企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的股東資格。唐明,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專利代理人,上海知識產權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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