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告的送達
當檢方找不到被告時,法院會先嘗試以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出庭。通知送達,是指在被告人可能出現的地點或者住所張貼通知,或者通過媒體發布通知,告知被告人訴訟情況,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出庭。公告期滿後,如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推定被告已收到傳票,知道訴訟內容。
二、缺席判決
公告送達後,被告仍不出庭,也不提出任何辯護意見的,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事實,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作出判決。缺席判決的法律效力與相反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同,被告必須履行判決內容。
第三,調查取證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積極調查取證,了解雙方的婚姻狀況、財產狀況和子女撫養情況。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會通過各種渠道收集證據,包括向有關部門查詢被告的戶籍、工作、財產等信息,以及向雙方親友獲取信息。
四。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劃分
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雖然被告沒有出庭,但法院會盡力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判決的公正合理。
總而言之:
當對方找不到人起訴離婚時,法院會通過公告、缺席判決、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仍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起訴時應盡可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以便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做出正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2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4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規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