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保護分為三個層次:
1,年利率不超過24%(每月2分),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護;
2.年利率超過24%(每月2分)但不超過36%(每月3分)時。
(1).如果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支付了24%-36%的利息,但在訴訟中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債務人的請求,相當於法院認可了實際支付的利息;
(2)如果債務人未向債權人支付24%-36%的利息,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債務人支付,法院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相當於不承認未支付的利息;
3、超過36%(每月3分)的利息部分是非法的,法院應認定無效。
國家規定該利益不受國家保護,具體如下:
年利率在1、14.6%以下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2、年利率超過14.6%的民間借貸,超過14.6%的年利率部分法院會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
3.債務屬於自然債務,法院不反對當事人自願履行該範圍內的債務。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範圍內的債務,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在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65,438+04.6%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65,438+04.6%的,超過36%部分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超過65,438+04.6%部分已支付的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
借款人自願支付未約定的利息,或者自願支付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或者違約金,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貸款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