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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根據《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的解除並非沒有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折價、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後* * *同等對待的原則。具體有以下措施:1,返還財產。適用於已履行的合同,是指因合同交付財產的壹方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而接受財產的壹方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支付的費用;2.折扣補償。指當事人應當返還,但不能或者不需要返還的財產,給予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不能返還和法律不能返還。實際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是說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和信息資料,即使返還,也已經失去了原有的價值;法律上的不可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移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財產的所有權。不需要返還財產,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認為不返還財產對雙方都有利,所以不需要返還;3.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另壹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解除而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可能或者沒有必要退貨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撤銷權壹旦行使,會產生兩種法律後果。第壹,會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民事行為從壹開始就具有追溯效力。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而被撤銷後,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但並不意味著沒有法律後果。當事人之間可能發生了交易,所以瑕疵意思表示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形成權作為壹種權利,如果從不行使,必然使民事法律關系處於不確定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相當不利。以上是對撤銷權法律後果的介紹。這樣,撤銷權壹旦行使,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即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自始無效。如果第三方是惡意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返還財產、折價賠償或者賠償壹定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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