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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23年頒布,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起施行。

壹、《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介紹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落實立德庶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內容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進行校外培訓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適用《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2、對校外培訓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3.對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個人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以履行法定職責為目的,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的類型及背景

壹、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責令停止招生;4、責令停止持有;5.吊銷執照;6.限制就業;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對“雙減”工作高度重視。“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被寫入黨的百年決議。《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提出,加強“教育培訓”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

《關於“雙減”的意見》在很多地方強調,要加大校外培訓執法力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嚴懲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形成警示震懾。“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培訓隱形變異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壹些機構“攜款潛逃”問題仍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仍時有受損。亟待完善校外培訓法律制度,明確執法責任、執法權限和執法依據,提高校外培訓執法規範化、法制化水平,讓違法者付出代價,保護合規者,確保“雙減”改革持續取得成效。

與此同時,社會各界普遍呼籲盡快出臺校外培訓領域行政處罰辦法,加強和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通過法治手段深化校外培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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