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可以主張侵犯名譽權、人格權等。,並要求道歉和賠償損失。
校園欺淩,是指發生在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內外和學生之間,壹方利用體力、人數或者家庭背景等優勢,霸道、欺淩,以下列方式故意或者惡意欺淩、侮辱對方身體、精神、財產的行為:
1,班級和其他集體中的歧視、孤立、排斥;
2.多次威脅、咒罵、嘲諷特定學生;
3.多次索要財物;
4.多次損壞或汙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
5、實施毆打、體罰、汙損身體等行為的;
6.對欺淩過程中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進行錄音、錄像和傳播;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淩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規定,中小學生欺淩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壹方故意或惡意以身體、語言、網絡等方式壹次或多次欺淩或侮辱對方,造成對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主要表現為言語、身體、關系、財產欺淩。對堅持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進行登記,並將其表現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特殊學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